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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107.02.13金管銀票字第1070270169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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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6     條
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自營及投資,其交易或持有餘額應符合票券金
融公司投資債券及股權商品管理辦法、票券商買賣持有特定企業發行短期
票券或債券標準與票券商對同一企業風險總額規定之相關限額規定;以附
條件交易之金額,應計入票券商主要負債總額及辦理附賣回條件交易限額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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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