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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金融機構實施庫藏股注意事項(109.10.16金管銀控字第1090273118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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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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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市上櫃之金融機構實施買回公司股份,其資本適足率等財務情形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1.銀行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
        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七以上(以最近
        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2.票券金融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第一類資本
        適足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以最近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
        本適足率為準)。
      3.證券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以月計表為準,惟
        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計算之資本適足比率較低者,
        以較低者為準)。
      4.保險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及淨值比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三(以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及
        淨值比率為準)。
      5.金融控股公司依買回公司股份目的區分其集團資本適足率應分別
        達下列標準(以最近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為
        準):
     (1)轉讓股份予員工及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為目的者:扣除本次申報
          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上
          。
     (2)註銷股份為目的者: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集團
          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6.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無受主管機關增資處分,而尚未籌募資金
        完成者。
(二)銀行:
      1.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
        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
        百分之七以上(以最近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
      2.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含保證責任
        準備)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
        不足等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3.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備抵呆帳
        覆蓋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票券金融公司:
      1.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以最近半年度經
        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2.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逾期授信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且最近一
        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含保證責任準備)
        提列不足、逾期授信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不足等
        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四)保險公司: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
      之二百五十以上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以最近一年度經會
      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為準),且各項資金運用之比
      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等相關法令規
      定。
(五)證券商: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
      二百以上(以月計表為準,惟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計
      算之資本適足比率較低者,以較低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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