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市上櫃之金融機構實施買回公司股份,其資本適足率等財務情形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
1.銀行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
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百分之七以上(以最近
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2.票券金融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第一類資本
適足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以最近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
本適足率為準)。
3.證券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以月計表為準,惟
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計算之資本適足比率較低者,
以較低者為準)。
4.保險子公司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及淨值比率不
得低於百分之三(以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及
淨值比率為準)。
5.金融控股公司依買回公司股份目的區分其集團資本適足率應分別
達下列標準(以最近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為
準):
(1)轉讓股份予員工及作為股權轉換之用為目的者:扣除本次申報
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集團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零五以上
。
(2)註銷股份為目的者: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集團
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6.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無受主管機關增資處分,而尚未籌募資金
完成者。
(二)銀行:
1.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
以上、第一類資本比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達
百分之七以上(以最近半年度經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
2.最近一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含保證責任
準備)提列不足、逾期放款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
不足等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3.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備抵呆帳
覆蓋率達百分之一百以上。
(三)票券金融公司:
1.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十點五
以上及第一類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八點五以上(以最近半年度經
會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為準)。
2.最近一次自行申報之逾期授信比率未逾百分之一點五,且最近一
次金融檢查或經主管機關審查,無備抵呆帳(含保證責任準備)
提列不足、逾期授信列報不實、非授信資產損失準備提列不足等
情事,或有該等情事但已改善者。
(四)保險公司: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
之二百五十以上及淨值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三(以最近一年度經會
計師複核後之資本適足率及淨值比率為準),且各項資金運用之比
率符合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等相關法令規
定。
(五)證券商:扣除本次申報買回公司股份金額後之資本適足率達百分之
二百以上(以月計表為準,惟依經會計師簽證之最近期財務報告計
算之資本適足比率較低者,以較低者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