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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處務規程(112.12.15金管銀人字第1120238763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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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本局設下列組、室:
一、法規制度組,分三科辦事。
二、本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三、信用合作社組,分三科辦事。
四、信託票券支付組,分三科辦事。
五、外國銀行組,分三科辦事。
六、金融控股公司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會計室。
十一、統計室。
十二、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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