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112.01.04華總一經字第111001123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8     條
發行機構申請設立許可或業務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不予許
可或核准: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不符第六條之規定者。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事項未補正者。
四、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執行者。
五、專業能力不足,有未能有效經營業務之虞或為保護公益,認有必要者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