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108.12.25金管銀國字第1080274161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2   
十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
      六點及第十點生效日前,已依本注意事項申報且於生效日同一人或
      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
      數仍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生效日起十日內,重新檢具書件向主管
      機關申報。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