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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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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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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電子票證儲存款項信託契約之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約定由信託業者保證信託本金之安全或最低收益率。
二、不得有使持卡人誤認信託業者係為其受託管理信託財產之內容。
三、信託業者除為共同受益人外,不得約定享有信託利益。
四、不得為其他違反法令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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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