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 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098.07.16為確保電子票證之交易安全,爰明定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 另其年度累計總金額達一定比率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105.07.20本條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