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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令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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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5     條
發行機構應按季向主管機關申報異常交易金額,若年度累計總金額超過實
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一,應即向主管機關提報改善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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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