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7.16 為避免發行機構、特約機構與加值機構之交易系統遭受未經授權之存取、入侵威脅及
破壞,及系統上線前應具備相關測試檢核措施,爰明定發行機構於管理面應採取之防
護措施。
105.07.20 一、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改採條文取代原表格書寫方式。
二、配合新增之票證款項移轉交易及因應新型態資安攻擊,增訂第二款第二目應用系
統安全之防護措施,並於第九條第七款明定其安全設計之要求。
107.03.31 配合第九條第四款防止小規模特約機構不當扣款之安全設計規範修正刪除,爰刪除第
一款第四目規定。同款第五目規定移列至第四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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