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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04.25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1471號公告廢止)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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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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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一、不得記載逾期或未使用完之票證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之使用限
    制,但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之特種卡片者,依其規定。
二、不得記載記名式電子票證不得辦理掛失。
三、不得記載發行機構得片面解約之條款。
四、不得記載預先免除發行機構故意及重大過失責任。
五、不得記載違反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為顯失公平或欺罔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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