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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099.11.11金管銀國字第09900376741號令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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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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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會核准設立財務、業務健全之財團法人或公益性社團法人,且最
    近三年內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本會處糾正以上處分尚未改善或未
    經本會廢止認定辦理本測驗機構者,得於本會規定之期間內檢具申請
    書(格式如附表一),向本會提出申請。
相關圖表: 附表一、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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