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減資,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金控子公司)以退 還股本予股東而減少資本之方式,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 金控子公司如以減少資本方式彌補其累積虧損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099.11.17按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修正說明略以:授權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子 公司之減資訂定辦法,俾對於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之審查,有明 確之法律依據。準此,本辦法所稱之減資,僅限金控子公司股本退還予金控母公司, 不包括金控子公司以減資方式彌補其累積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