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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111.05.24金管銀法字第111027140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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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金控子公司減資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銀行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十二點五以上、第一
    類資本比率須達百分之十點五以上及普通股權益比率須達百分之九以
    上,且該資本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銀行子公司減資後之流動
    準備比率不得低於法定比率。
二、保險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三百以上,且該資本
    適足率應經由會計師覆核。另保險子公司減資後之信用評等,必須維
    持 twAA 等級以上。
三、證券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資本適足率須達百分之二百以上,且其他財
    務比率亦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之正常運
    作。
四、期貨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
    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期
    貨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期貨業務之正常運作。
五、證券投資信託子公司試算減資退回股本後,資本額不得低於證券投資
    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七條所訂最低實收資本額,且減資後之淨值,除
    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九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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