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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099.12.23金管銀法字第09910006900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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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     條
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
行。
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
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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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