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 子票證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100.01.25明定發行機構終止辦理部分或全部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 業務,或暫停辦理部分業務,應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十八條規定申請 核准或事先函報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