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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記載事項(100.10.24金管銀合字第1000033226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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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8   
八、契約終止或暫停提供金融卡功能
  存款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以雙方約定之______方式辦理(例如
    :書面通知、寄回金融卡、書面通知並寄回金融卡等)。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存款行得隨時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
    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存款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給付、警示或衍生管制帳戶。
(三)存款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存款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存款行如有其他終止本契約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功能之正當事由
     ,應於契約中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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