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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申請辦理保證業務項目、營業計畫應涵蓋內容及申請標準(103.11.11金管銀合字第10300285100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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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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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用合作社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辦理保證業務:
(一)最近一次申報之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最
      低標準。
(二)申請前一年底之逾期放款比率未逾百分之一,並以最近一次檢查報
      告所列資產可能遭受損失為最低標準提足備抵呆帳,且申請前一年
      度決算後無虧損或累積虧損。
(三)最近一年內無因違反金融相關法規,受主管機關處分之情事,或有
      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內負責人無因業務上故意犯罪,經判處罪刑確定之情事。
(五)無其他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金融政策之要求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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