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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管會審查受託機構募集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程序、標準及發行後管理原則(101.03.09金管銀票字第10000232243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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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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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審查分工:
    各單位審查分工如下:
一、內政部嗣後審查不動產證券投資信託案件之估價方法時,得指定專家
    就受託機構、發起人之估價報告及專家意見,出具不具名審查意見。
    並將該專家審查意見函送本會,並記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供投資人
    詳閱。且基於使用者付費之原則,該項審查費用應由申請團隊支付。
    詳細審查內容及執行細節由該部於所訂之「內政部出具不動產證券化
    申請案件意見書作業要點」明訂之。
二、證期局、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就公開說明書、會計師出具之意見書
    等書件審查,並出具明確具體之意見。
三、保險局、交通部等其他主管機關就發起人或標的物所應適用之法規,
    表示意見。
四、銀行局就信託契約內容之合理性、受託機構之適法性、財務業務健全
    性、內控制度可否有效執行及其以往案件有無不利投資人權益之情事
    、不動產投資計畫之風險控管與風險分散原則、利益衝突之防範機制
    及私募案件之投資說明書等事項進行綜合審查。至於內政部、證期局
    及證交所審查之部分,即依該等審查意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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