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銀行法第七十五條釋疑及應遵循事項(104.07.27金管銀法字第10410003890號令廢止)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7   
七、銀行於六十四年七月四日銀行法修正前無償接收、承受或原承受抵償
    日產債務之不動產,參與未挹注資金之都市更新而取得新不動產,非
    屬本法第七十五條所稱之不動產投資,銀行得繼續持有該取得之不動
    產。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