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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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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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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內部稽核人員執行業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並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之營運活動、財務報導及相關法令遵循
        情況有直接損害關係人之情事,而予以隱飾或作不實、不當之揭
        露。
  (二)逾越稽核職權範圍以外之行為或有其他不正當情事,對於所取得
        之資訊,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之利益
        。
  (三)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或關係人之權益
        等情事。
  (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
  (五)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未予迴避,而辦理
        該等案件或業務之稽核工作。
  (六)收受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之不當招待或餽贈或其
        他不正當利益。
  (七)未配合辦理主管機關指示查核事項或提供相關資料。
  (八)其他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規定不得為之行為。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隨時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有無違反前項之規定,如
      有違反規定者,應於發現之日起一個月內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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