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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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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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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將內部稽核人員之姓名、年齡、學歷、經歷、服
      務年資及所受訓練等資料,於每年一月底前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以
      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信用卡業務機構依前項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應檢
      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十一點第二項及前點規定,如有違反者
      ,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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