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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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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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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信用卡業務機構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
        令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法令
        遵循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報
        告。
        法令遵循主管除得兼任法務單位主管外,不得兼任內部其他職務
        。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令遵循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主管機
        關認定機構所舉辦或所屬信用卡業務機構自行舉辦十五小時之教
        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含新修正法令、新種業務及新種信用
        卡商品。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法令遵循
        主管及法令遵循單位所屬人員之名單及受訓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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