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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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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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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法令遵循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
          運活動符合法令規定。
    (三)於信用卡業務機構推出各項新商品、服務及向主管機關申請開
          辦新種業務前,法令遵循主管應出具符合法令及內部規範之意
          見並簽署負責。
    (四)訂定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及督導各單位定期自行評估
          執行情形,並對各單位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成效加以考核,
          經簽報總經理後,作為單位考評之參考依據。
    (五)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內部稽核單位得自行訂定所屬單位法令遵循之評估內容與程序,
        及自行評估所屬單位法令遵循執行情形,不適用前項第四款規定
        。
        法令遵循自行評估作業每半年至少須辦理一次,其辦理結果應送
        法令遵循單位備查。各單位辦理自行評估作業,應由該單位主管
        指定專人辦理。
        前項自行評估工作底稿及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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