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應注意事項(112.06.08金管銀票字第11202714281號令修正)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35   
三十五、信用卡業務機構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
        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
        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
        信用卡業務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
        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