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11   
十一、委外業務之一般處理
      金融機構依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規定,得將交易帳款收付業務、電腦
      處理業務或其他與本契約有關之附隨業務,委託第三人(機構)處
      理。
      金融機構依前項規定委外處理業務時,應督促並確保該等資料利用
      人遵照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不得將該等有關資料洩
      漏予受託人以外之第三人。
      受金融機構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
      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借款人或保證人權利者
      ,借款人或保證人得依民法、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向金融機構及其委託處理資料利用人請求連帶賠償。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