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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個人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3.11.12金管銀合字第10300300880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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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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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利率調整之通知
    金融機構應於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調整時_日(不得超過十
    五日)內將調整後之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告知借款人。未如
    期告知者,其為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其為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
    前項告知方式,金融機構除應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雙方另約定
    應以___之方式告知(上述約定告知方式得以簡訊通知、書面通知
    、電子郵件、存摺登錄、繳息收據列印或網路銀行登入等為之),如
    未約定者,應以書面通知方式為之(利率調整公告日與實際登錄或收
    受通知日會有時間上之落差)。
    金融機構調整基準利率(或其他指標利率)時,借款人得請求金融機
    構提供該筆貸款按調整後貸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五款個別約定利息計算方式者,其利率調整時,準
    用前三項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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