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2.29 一、參酌 BCBS 發布之國際規範,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逐年提高流動性覆蓋比
率之最低要求,爰定明有關過渡期間內各年度流動性覆蓋比率之最低標準,及自
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之最低標準。另考量工業銀行依法不得吸收零售存款,其
業務經營與商業銀行有別,並參酌現行金融機構「未來 0-30 天資金流量期距負
缺口比率」之參考值規定,對一般銀行與工業銀行亦訂有差異化之參考值,爰定
明第一項但書規定。
二、參酌 BCBS 發布之規範,銀行於金融壓力期間,為因應流動性壓力狀況,可能需
動用合格高品質流動性資產,而導致流動性覆蓋比率低於法定最低標準,此時若
仍要求維持法定最低標準,可能會對銀行及其他市場參與者產生負面影響,各監
理機關得根據實際情形進行合理調整。爰如遇整體銀行流動性壓力期間,經金管
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採取調整措施,或個別銀行面臨流動性壓力事件,報經金
管會洽商中央銀行同意後,流動性覆蓋比率得暫時不受最低標準之限制,爰訂定
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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