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銀行、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大陸地區商業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 及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
103.12.29一、輸出入銀行係提供輸出入信用之專業銀行,未吸收存款,性質有別於其他銀行, 爰不適用流動性覆蓋比率之規定。 二、流動性覆蓋比率係以全行為基礎,爰不適用於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及大陸地區商業 銀行或陸資銀行在臺分行。 三、經金管會派員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清算之銀行,其運作已非以永續經營為基礎 ,得不受流動性覆蓋比率之最低標準、定期申報及揭露等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