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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12.01.19華總一經字第1120000464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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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54     條
違反第二十條規定未繳存足額準備金者,由中央銀行就其不足部分,按該
行公告最低之融通利率,加收年息百分之五以下之利息;其情節重大者,
由中央銀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二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無正當
理由拒絕提供必要交易紀錄或資料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或海關處新臺幣二
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提供;屆期仍未提供者,得按
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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