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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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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
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其他依管理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合作銀行申請開立合作帳戶,應檢具下列
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合作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清算銀行申請開立清算帳戶,應檢具下列
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主管機關配賦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機構代號之文件。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清算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應由管理銀行出具,並載明重大
違反情事之條款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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