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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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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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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客訴處理及紛爭解決機制
      電子支付機構應於其業務服務網頁載明業務服務爭議採用之申訴及
      處理機制及程序。使用者就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爭議,得以第一
      點所載之申訴(客服)專線及電子郵件信箱與電子支付機構聯繫。
      使用者間因實質交易致生爭議時,經任一方使用者請求,電子支付
      機構應將爭議事項之內容通知各該使用者。
      電子支付機構於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撥付前,使用者間如對該交
      易發生任何爭議,經任一方依第一項所提及之爭議處理程序向電子
      支付機構請求暫停撥付款項時,電子支付機構得留存該款項,待確
      認雙方對於款項達成合意時,始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支
      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若付款方或收款方就前項爭議,除依電子支付機構爭議處理程序向
      電子支付機構請求暫停撥付款項外,另提起調解、訴訟或仲裁,該
      爭議款項將保留至調解、訴訟或仲裁程序結束,待付款方或收款方
      提出適當證明時,電子支付機構方將款項無息撥付至收款方之電子
      支付帳戶或退回至付款方之電子支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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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