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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07.09.20金管銀合字第10702735040號公告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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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9   
九、費用
    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時,電子支付機構將依約定收費標
    準,向使用者收取各項費用,使用者同意授權電子支付機構得直接於
    電子支付帳戶中扣除相關收費。
    各項費用之項目、計算方式及金額,以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網頁明
    顯處公告為準。電子支付機構調整其業務服務之各項費用,須於調整
    生效○○日前(不得少於六十天),於其業務服務網頁明顯處公告其
    內容,並以電子郵件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使用者後始生效力。但有
    利於使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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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