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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4.04.27金管銀票字第10400077772號公告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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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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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約定電子支付機構就使用者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所生之爭
    議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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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