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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107.02.01金管銀外字第10650005420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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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2     條
經核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銀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其辦理之衍
生性金融商品以避險為限:
一、最近一季底逾期放款比率高於百分之三。
二、本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低於本法規定標準。
三、備抵呆帳提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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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