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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107.12.11金管銀票字第1070119005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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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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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評鑑項目:
(一)業務量:安養信託之受益人人數及其信託財產總規模。
(二)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例如是否有辦理安養信託遭客戶申訴案件等
      。
(三)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例如:
      1.結合醫療、養護、長照等相關安養機構之綜合性服務等創新性設
        計內容或架構。
      2.結合不動產開發信託、興建安養設施或安養機構入住金交付信託
        等模式,以提升安養信託創新性服務價值。
      3.創新之商品、服務或推廣活動等設計內容或架構。
      4.新市場或新顧客等創新開發模式。
(四)安養信託之公益性:辦理具社會公益性質之信託案件或提供與安養
      信託有關具公益性質之服務等,例如:
      1.配合政府部門或社福團體轉介之信託案件。
      2.配合天災、重大社會災害等事件所承作之信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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