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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辦理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評鑑及獎勵措施(107.12.11金管銀票字第10701190050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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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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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方式:總分排序前十名之績效優良銀行,得以下列方式獎勵之。
    但評鑑首年金管會得視實際辦理情形僅擇定適當名次之績效優良銀行
    ,予以獎勵。
(一)得自金管會書面通知日起一年內,適用下列獎勵措施:
      1.申請增加辦理信託業務(含附屬業務),自申請書件送達金管會
        之次日起自動核准。如涉及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
        相關規定辦理。但上開業務涉及須換發營業執照時,自取得換發
        之營業執照後始得辦理。
      2.申請辦理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及共同信託基金須經金管會
        核准部分,自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信託公會
        )檢送無意見之審查報告轉報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但涉及
        外匯業務之申請案,仍應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3.申請創新及研發新種金融商品時得優先考量。
      4.申請設置、遷移或裁撤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自申請書件
        送達金管會之次日起自動核准。
(二)由金管會表揚並登載於金管會全球資訊網;另由金管會函請各績效
      優良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三)公營銀行辦理安養信託,經金管會考核為績效優良者,財政部辦理
      年度工作考成時,得於業務經營面之配合政策任務項下,予以加分
      。
(四)由信託公會編列預算辦理獎勵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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