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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111.12.08金管銀國字第1110273642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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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4     條
金融機構申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各項債務餘額,按實際
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各款之補貼利率上限: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貸款:百分之二。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四。
四、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三點五。
各項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依災害發生日之貸款本金餘額,
按貸放利率扣除專案補貼利率後之實際利率,於前項補貼利率上限範圍內
予以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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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