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7.08 一、第一項明定本辦法之補貼利率。按本法修正通過後,依行政院「中央行政機關法
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十六點規定,各機關於草擬法律修正時,對於應訂定之法
規命令,應於法律公布施行後六個月內完成發布;爰參考莫拉克風災時之補貼利
率標準及目前市場利率水準,按實際貸放利率予以補貼,但最高不得超過下列補
貼利率上限;未來再視市場利率情形,於必要時進行調整:
(一)購屋貸款(含自用住宅及非自用住宅)、以災區之房屋為擔保之其他貸款及其
他擔保貸款:百分之二。
(二)保險單借款:百分之三。
(三)汽車貸款、信用卡與現金卡應繳款項及其他無擔保貸款:百分之四。
(四)債務協商債務:百分之三點五。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專案貸款之債務展延利息補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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