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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110.12.14金管銀法字第11002741312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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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9     條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
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
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
一,金融機構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專責之法令遵循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
    結業證書者。但已符合法令遵循人員資格條件者,經參加本會認定機
    構所舉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教育訓練後,視為具備本款
    資格條件。
三、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
    照者。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主管、專
責人員及國內營業單位督導主管,每年應至少參加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
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練單位所辦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
,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
取得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或國際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國外營業單位之督導主管與防制洗錢
及打擊資恐主管、人員應具備防制洗錢專業及熟知當地相關法令規定,且
每年應至少參加由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舉辦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
育訓練課程十二小時,如國外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未舉辦防制洗錢及打擊
資恐教育訓練課程,得參加經第七條第一項專責主管同意之內部或外部訓
練單位所辦課程。
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對其董(理)事、監察人、總經理、
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
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
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視其業務特性、洗錢及資恐風險、辦理外籍移工匯兌
交易常見缺失等事項,對相關人員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
打擊資恐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不適用第二項至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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