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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112.12.12金管銀外字第112027409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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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     條
本辦法依據銀行法第三條第二十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之
一第四項及第七十二條之一、信託業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國際金融業
務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十一款規定定之。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有關專業投資人之自然人或法人或專業客戶之自然
人或法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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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