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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112.12.12金管銀外字第11202740971號令修正)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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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8     條
銀行辦理本業務,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
    權人員出具同意書。
三、營業計畫書:
(一)辦理本業務之業務規畫。
(二)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申請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其他提供高資產客戶個人化或客製
      化需求之新金融商品業務或顧問諮詢服務之說明。
(四)內部作業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與行為規範。
      2.客戶權益保障及糾紛處理程序。
      3.作業要點及流程。
      4.辦理本業務所強化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及行為規範管理機制。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事項。
銀行辦理本業務之內部作業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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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