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經核准開辦本業務,自核准日起算三年為辦理期限。銀行應於該辦理 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將下列業務辦理情形函報本會審查,作為核准續辦或 終止本業務之考量: 一、業務辦理成果、規模及效益。 二、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情形。 三、有無重大客訴爭議案件及處理情形。 四、進階人才培訓及參與推動我國理財服務之人才優化及產業發展之辦理 情形。屬依第七條第二款第四目經本會認可之銀行,並應說明其所承 諾增加在臺實質投資、管理資產規模及僱用人數之執行情形。 五、發展創新性境內金融商品情形。
109.08.07一、為強化銀行辦理本業務之監理及穩健經營,爰明定業務辦理期限,屆期視其辦理 成果,作為本會核准續辦或終止本業務許可之考量,以促進產業整體正向發展及 提升。 二、本會審查事項除瞭解銀行辦理成果、控管情形、有無重大爭議及進階人才培訓辦 理情形外,亦將銀行發展創新性境內金融商品情形及參與推動我國理財服務之人 才優化及產業發展情形納入審核考量,以鼓勵銀行發展金融商品創新及推動人才 與產業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