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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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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0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
;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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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