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 ;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
110.06.30緣本辦法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為許可制,故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將經營本項 業務依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相關法令登記為其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並定明開始營 業後通知主管機關之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