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法規查詢結果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110.06.30金管銀票字第11002720141號令訂定) 本法規有英譯
條文含有附件者,請點選條號(底線連結)進入查閱。
法條內容
第   14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
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機制。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於外籍移工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身分程
序所得資料;於外籍移工辦理匯兌交易時,應再進行交易控管,包括受款
人檢核及交易態樣監控。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於外籍移工註冊時及註冊後按月執行行蹤不明外籍移
工之查核作業。
第二項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
少五年。
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應至少徵提下列身分資料,並確認其真實性: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籍。
二、外僑居留證。
三、行動電話號碼。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留存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之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
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對於外籍移工之匯款
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設條件)
 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