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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託業推動信託 2.0 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110.09.14金管銀票字第1100141399號函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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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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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安養信託: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如受益人兼具上述條件者,請自行
        擇一計入,但不得重複計算。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4.信託契約中如涵蓋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
        託本金計入,非屬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
        信託本金不得計入。
(二)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
      於評鑑年度新承作、信託期間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
      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始
      得計入。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 仟億元
    為基準分別評比,8 仟億元以上為 A  組,未達 8  仟億元為 B  組
    。
    自 110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為 1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15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
      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
      率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
      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
      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
      為 1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5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符合本款
      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
      承作業務量計算;惟該契約如有解約之情形,解約後兩年內重新承
      作之安養信託契約如為同一受益人,則不得計入新承作之預先簽訂
      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但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
      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七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1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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