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養信託獎評鑑項目:
用詞定義:
(一)安養信託:係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信託:
1.受益人之一為年齡達五十五歲以上者或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第五條所稱之身心障礙者;如受益人兼具上述條件者,請自行
擇一計入,但不得重複計算。
2.信託目的為安養照護之財產管理、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
3.信託財產為交付安養信託之金錢、有價證券、不動產等財產權;
惟不包含單純設立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信託。
4.信託契約中如涵蓋多重信託目的,僅得將用於安養照護目的之信
託本金計入,非屬安養照護目的者(如家族資產傳承信託等)之
信託本金不得計入。
(二)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指符合前款有關安養信託定義,
於評鑑年度新承作、信託期間達三年以上、信託財產不限金額且約
定未動用信託財產支付相關費用前,就信託管理費有減免優惠者始
得計入。
評比方式:依評鑑期間年度決算日資產總額新臺幣(下同)8 仟億元
為基準分別評比,8 仟億元以上為 A 組,未達 8 仟億元為 B 組
。
自 110 年之評鑑年度起,各款分數如下:
(一)新承作業務量(30 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
益人人數為 15 分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為 15 分。
(二)新增比率(10 分):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約受益人
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與前一評鑑年度新承作之安養信託有效契
約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比較之比率,受益人人數新增比
率為 5 分,信託財產本金總和新增比率為 5 分。
(三)累計新增業務量(30 分):評鑑年度安養信託有效契約累計受益
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與前一評鑑年度信託有效契約累計
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累計餘額之差額,受益人人數累計差額
為 15 分,信託財產本金累計差額為 15 分。
(四)安養信託客戶滿意度(5 分)。
(五)安養信託業務之創新(20 分)。
(六)安養信託之公益性(5 分)。
(七)新承作之預先簽訂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10 分):符合本款
之信託契約,其受益人人數及信託財產本金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
承作業務量計算;惟該契約如有解約之情形,解約後兩年內重新承
作之安養信託契約如為同一受益人,則不得計入新承作之預先簽訂
安養信託契約受益人人數,但仍得計入前項第一款新承作業務量計
算。
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以總分 100 分計算,前項第七款為加分項目,
最高不超過 10 分;如同一信託有多個受益人時,僅計算符合安養信
託受益人之受益人人數及其所屬之信託財產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