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詢結果
摘 要: |
關於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 18 條
規定,得以附條件方式從事債券、票券及票據交易,並得購買已達規定信
用評等等級之市場基金,惟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購買時閒置資金總額的百分
之三十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金管銀票字第
09840008220
號
令 |
全文內容:一、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閒置資金之運用,應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
條規定辦理,購買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標的時,得以附條件交易方
式為之。
二、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得以
閒置資金購買信用評等達下列評等等級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發行
之貨幣市場基金、類貨幣市場基金及信託業募集發行之貨幣市場共同
信託基金。但其購買總額不得超過購買時閒置資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
(一)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基金信用評等達 twAAf 級以
上。
(二)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基金信用
評等達 AA(twn)級以上。
三、本會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金管銀(四)字第○九五八五○一三五六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本令自即日生效。
相關法條: |
|
資料來源: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 行政院公報 第 15 卷 227 期 32567-32568 頁 |
編 註: |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四)字第 0958501
3560 號函,自即日不予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