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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定期存款存期及中途解約之補充規定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78 年 10 月 26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781246077
號
函 |
主 旨:各金融機構辦理銀行法第八條規定之定期存款業務,其期限至少應在一個
月以上;同時定期存款中途解約未存滿一個月者,依照「定期存款中途解
約及逾期處理辦法」之規定,不予計息,故仍不得比照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請 查照。
說 明:依據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七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函辦理。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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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法規輯要 (下冊) (79年3月版) 第 1162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