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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則
茲規定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至少應認購二
十股,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並自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實
施
第二則
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及每一社員認購股數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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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04 月 13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4714782
號
函 |
主 旨:茲規定信用合作社社股每股金額為新臺幣一百元,每一社員至少應認購二
十股,至多不得超過實收股金總額百分之五,並自八十四年五月一日起實
施,請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二 現有社員認股數額未滿二十股者,應儘速補足認股,並於八十六年五
月底前調整至符合規定,調整期間仍享有社員權利。
三 現有信用合作社之社員,其認購社股數超逾實收股金額百分之五者,
應於八十七年五月底前調整至符合規定,並於本規定實施日起三個月
提出調整計劃,由信用合作社報部核備後,按計劃逐年報核至調整完
成。但自本規定適用後,得不必調整,惟在符合規定前不得繼續增認
股金。
四 信用合作社應將本規定公告社員週知,並儘速通知應依規定調整持股
之社員。
五 各信用合作社章程請參照本規定,儘速修正。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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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財政部公報 第 33 卷 1642 期 34710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20 輯 63~64 頁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87年9月)第 5 版 1 冊 431~432 頁 常用金融法規彙編(89年12月)第 6 版 1 冊 493~49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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