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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國銀行對海外分行監督管理應檢討辦理事項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7 月 17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624186
號
函 |
主 旨:為加強本國銀行對其海外分行之監督管理,以落實海外分行管理制度之執
行,請依說明切實檢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邇來發現本國海外分行普遍存有諸多業務管理上之缺失事項,為加強本國
銀行對海外分行之監理,應請依左列事項,檢討改善:
一 責成一個權責單位統籌督導管理海外分行業務。
二 建立總行與海外分行間之業務通報連繫制度,如海外分行應各授信戶
動用餘額與還本繳息情形定前填報總行,以及通報重大偶發案件。
三 海外分行之業務手冊,其內容至少應包括左列項目:
(一) 徵、授信政策及授信覆審評等辦法。
(二) 訂定授信信用風險評等制度。
(三) 房地產授信政策,包括估價標準及作業細則、授信戶提供財務報表
之次數、債權確保準則。
(四) 投資政策,包括明訂可投資之評價方法、建立新種衍生性金融商品
之評價程序及設定風險上限、投資會計處理等事宜。
(五) 有關銀行秘密保護政策,包括「瞭解客戶」之章節。
(六) 業務處理細則,包括權責劃分表、憑證控管、電報確認書之簽章核
對、帳務處理及強迫休假制度。
(七) 客戶匯款程序,包括電匯電文之產生、傳送及接收等。
(八) 災難復原計畫之測試、異地備援系統有效性及訂定資訊作業相關管
理規範。
四 慎選海外分行人員,並落實人員輪調制度,同時加強其行為規範及法
治教育。對於績效持續不佳之分行,應加速調換不適任人員。
五 加強瞭解所在地國之法令規定,以避免誤觸法令。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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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6 年 9 月號 第 15-16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