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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外國銀行應就其在我國分行所辦理之業務訂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 |
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6 月 24 日 |
發文文號: |
台財融字第
86628741
號
函 |
主 旨:外國銀行應就其在我國分行所辦理之業務,訂定流動性風險管理準則,於
本 (八十六) 年九月三十日前函報本部核備,請查照辦理。
說 明:該準則應至少載明下列事項:
(一) 總行之流動性風險管理制度及其對在台分行之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與授權情形。
(二) 分別就營運正常、總行發生營運困難及在台分行發生營運困難等情
形,擬訂在我國分行之流動性風險管理對策及緊急籌計畫。在台分
行應取得穩定資金來源之信用額度,以因應潛在資金需求;並應建
立完整之內部管理報表供總行定期審查其流動性決策之妥適性。
資料來源: |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33 輯 233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