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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正各級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基層金融機構變現性資產查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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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28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8730572
號
函 |
主 旨: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茲修正本部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
台財融第八五五四二六二一號函如說明,請 查照 (轉知) 。
說 明:一 為落實執行「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本部於八十五年九月十一日
以台財融第八五五四二六二一號函請各級地方主管機關自八十六年一
月一日起辦理基層金融機構變現性質產查核在案。
二 原函說明三、修正為:檢查對象及分工:以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轄
區內基層金融機構 (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信用部) 為限;直轄市
政府財政局及各縣 (市) 政府財政局應各自對轄區內基層金融機構辦
理檢查。
三 原函說明六、修正為: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及各縣 (市) 政府應於每年
年終後兩個月內,編具上年度執行報告,函報財政部備查。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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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9 月號 第 117-118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5 輯 175-17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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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1 年 3 月 25 日金管檢
制字第 1110600089 號,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