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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國內銀行授權第三地區銀行簽發信用狀至大陸地區,應憑國外簽發且貨物
自大陸地區出口之信用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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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財政部 |
發文日期: |
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 |
發文文號: |
廢
台財融字第
88728880
號
函 |
主 旨:國內銀行依據本部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台財融第八六六五七九六二號函
及本部金融局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四日台融局 (一) 第八七七一七七八六號
函,授權第三地區銀行簽發信用狀至大陸地區時,應憑國內廠商已持有國
外所簽發且貨物自大陸地區出口之信用狀,方得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依據本部金融局案陳第一商業銀行八十八年五月七日一總國劃字第○四五
五六號函辦理。
資料來源: |
金融業務參考資料 88 年 8 月號 第 31 頁 金融法規通函彙編 第 47 輯(88年10月版)97 頁 財政部公報 第 39 卷 1972 期 24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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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財政部民國 90 年 8 月 7 日台財融(一)字第 902
85760 號函,不再援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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